2007年10月1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八版:中国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京津“泥人张”传人可共用同一品牌
庚伟

    近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京津“泥人张”之争案作出终审判决,撤销一审判决的部分民事判决,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可共同使用“泥人张”这一品牌,驳回了天津张锠一方其他的诉讼要求。
    老字号“泥人张”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一个民族品牌。在天津、北京各有一个“泥人张”,分别制作彩塑和泥陶工艺品。2005年年底,天津“泥人张”传人以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“北京泥人张”告上了法庭。北京高院在近日的终审中认为,“北京泥人张”生产制作的是仿古泥陶制品,同天津“泥人张”的彩塑艺术品有明显差异,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。但法院方面指出,被告北京泥人张应在其域名前附加区别性标识,同时应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及产品名称,以便和“天津泥人张”有所区分。
    北京“泥人张”张铁成说,中国各地区搞泥塑、彩塑、陶塑、瓷塑的,人称“泥人张”的民间艺人们,不要相互排斥,要加强沟通。然而,天津方面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很失望。张锠表示,将继续为此事奔走申诉,希望能还一个公道给天津“泥人张”的传人们。